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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维修资金出台新规:划拨须2/3以上业主同意
文章来源:  浏览数:3657 次  更新时间:2013-4-10

 楼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签名申请,经南昌市房管部门勘察评估后,如达到维修条件,房屋维修资金即可划拨使用。昨日,南昌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最新出台《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(以下简称维修资金)使用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该规定对城区内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、使用作出最新规定。同时,《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(试行)》(洪房字[2007]23号)废止。

 楼栋2/3以上业主同意才可划拨


 据了解,此次新出台的规定,主要针对本市城区内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,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。其中,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、承重墙体、柱、梁、楼板、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、门厅、楼梯间、走廊通道等;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、天线、照明、消防设施、绿地、道路、路灯、沟渠、池井、非经营性车场车库、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。

 该规定出台后,业主申请使用住房维修资金,须向房管部门提供申请表、住宅业主或业主代表申请书(复印件)、资金预算等相关材料,且须有楼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签名。收到申请后,市房管部门将现场勘察,在核实维修项目及预算后,将把维修使用资金划拨申请单位账户。维修费用不足部分,由楼栋全体业主按比例共同承担。

 擅自挪用者将被追责

 另外,因拆迁、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灭失的,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填报《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灭失申报表》,南昌市房管部门将该楼栋账户余额纳入到维修资金收益中调剂使用,维修资金收益由南昌市房管部门统一管理。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虚报冒领、违规审批、擅自挪用维修资金的,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(记者淦丹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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